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跟踪指南
1
目的
1.1
促使采用跟踪标志的产品质量持续稳定;
1.2
创建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1.3
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
保护消费者权益。
2
申请程序
2.1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
2.2
申请跟踪的产品必须是经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2.3
中心派员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2.4
审查合格后签定跟踪协议;
2.5
颁发证书并发放跟踪标志;
2.6
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实施跟踪。
3
企业获得的支持
3.1
允许企业在检验合格的跟踪产品上使用中心跟踪标志;
3.2
协助跟踪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3.3
不定期对跟踪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出具书面材料;
3.4
每两年对跟踪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3.5
对质量稳定的产品及企业进行宣传及报导。
4
用户获得的服务
4.1
用户向供货单位索取跟踪产品质量保证及质量信息反馈卡;
4.2
中心根据信息反馈卡建立用户档案并为用户提供质量咨询;
4.3
中心可对用户提供的跟踪产品样品进行质量分析;
4.4
中心可应用户要求对购买的跟踪产品进行验货检验。
5
问题处理
5.1 受理跟踪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
5.2
发现问题,督促企业及时处理并采取预防措施;
5.3
对产品质量不能稳定和不重视质量管理的企业取消跟踪服务;
5.4
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6
跟踪检查
6.1 被跟踪单位应按附录1
“跟踪检查指导书”
的要求做好产品的自检工作,作好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中心将对其随机抽查。
6.2 中心每年至少对跟踪产品进行二次监督检查(检查程序见附录1
跟踪检查指导书),并将每次检查的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跟踪单位。质量跟踪抽样差旅费和检验费不再另外收取。
6.3 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应进行加倍重复检验。当证实不合格确系被跟踪单位产品质量原因,中心应立即通知被跟踪单位进行整改,并尽可能地帮助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若被跟踪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被跟踪单位可提出申诉,质检中心按中心的申诉处理程序办理,若已证实系被跟踪单位产品原因,而逾期不整改者,中心有权中止质量跟踪服务,被跟踪单位不得再继续使用质量跟踪标志。
7
标志使用
7.1
自检和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质量跟踪标志。
7.2
被跟踪单位的下属企业或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未经中心授权,不
得在其产品上使用质量跟踪服务标志。
7.3
被跟踪单位的分销商不得自行制作含有质量跟踪服务标志的文件和宣传资料。
8
跟踪协议的有效性
8.1
质量跟踪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中
跟踪 4003-1999
止协议的通知,通知应采用书面的型式。在收到此通知3个月后协
议停止执行。
8.2 被跟踪单位在质量跟踪服务期满,不续签协议;或中心根据抽查结果已取消对被跟踪单位的质量跟踪服务,被跟踪单位继续使用质量跟踪服务标志的,中心将依法追究被跟踪单位的法律责任。
9
其它
9.1
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中心在每年出版的《中国防火建材产品技术手册》中,将被跟踪单位的跟踪产品冠以质量跟踪服务标志。
9.2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社会各界推荐选用被质量跟踪的防火材料产品。中心将适时地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上对被跟踪产品进行宣传,树立被跟踪产品的质量形象,增进设计、使用和监督部门对被跟踪产品的了解,鼓励设计、使用部门选用被跟踪产品。
9.3
中心对被跟踪产品的质量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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