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25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不断提
高,对繁荣城乡经济,扩大出口创汇,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
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
差距。目前,我国的企业面临着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的严峻考验,各级政府及
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抓好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
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到一个新
的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健全质量管理机构,
增加质量投入,加快改革步伐,改进工作方法,讲究工作实效。
(一)克服片面追求产值、产量的倾向,切实摆正质量、数量、效益的关
系,努力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提高效益。
(二)运用市场调节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手段,培育健全市场机制,引导
企业面向市场,促使企业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质量。同时,要加强宏观调控,切
实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产品要符合标准,并把达到国际高质量水平产品的实物标准,作为
提高质量的目标,切实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
(四)要从过去侧重抓评比、上等级,转变为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质
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
二、集中力量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企业都要针对本部门、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突出问题
和国内外市场要求,确定提高质量的奋斗目标,制订抓好质量工作的具体措
施。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国重要产品的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
的状况,有明显改观。要重点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努力提高质量水平和档次,
增产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名牌产品,形成经济规模,参与国际竞争。
三、要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产品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一批攻关项目,优先纳
入各级技术进步计划。要强制性地淘汰耗能大、性能落后的产品,并定期公布
目录。要提倡科研、生产和使用紧密结合,协同攻关,提高设计开发能力,加
强工程、技术设计的质量管理。要广泛开展以提高质量、发展品种和节能降耗
为中心的群众性技术革新、质量管理小组及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步伐,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
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加花色品种,提高质量,改进
服务。要制止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
的环境。要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名优产品,及时公布产品质量
检测数据。要进一步完善耐用消费品的包修、包换、包退等规定和制度,做好
售后服务和质量信息反馈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有关经济合同中质量条款
的规定,加强质量仲裁,大力发展第三方的公证、委托检验,积极开展产品质
量认证。
五、加强政策导向,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提高质量、发展品种的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奖优政
策,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地提高质量。
(一)各级经济综合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改革统计、考核办法,加快产品质
量等级标准的制定,扩大质量统计考核的范围。要把提高质量、发展品种作为
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统计部门要将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产值率等质量指标逐步纳入正常的统计渠道。财政部门要逐步开展质量
损失成本的核算工作。
(三)银行、税务部门要制定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
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四)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鼓励企业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标准水
平、实物质量。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主管
部门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企业要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各级劳动部门在指导企业进行岗
位技能工资制的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适当的分配形式,
把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直接挂钩。企业可
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有贡献的职工。
六、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整改措施
要扩大国家监督抽查的覆盖面,坚持抽查工作的突击性,并对质量问题严
重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质量跟踪监督。国家监督抽查的重点是:有关危害人身
安全、健康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用户和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较
多的产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帮助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对揭露出来的
问题要抓好整改。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一次不合格的企业,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
批评;问题严重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发出“黄牌”警告。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
区别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限产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
务。
(三)企业进行整改后,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突击性复查。经复查产
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免去厂长的职务,不得易地做
官,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影响面较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要
予以揭露,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公开曝光。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触犯刑律的责任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切实防止重复抽查,全国性抽查计划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
协调。各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抽查计划,应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由主管
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各地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地区性抽查计划,也应报同级政
府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协调。抽查结果应及时通报。为避免加重企业负担,监督
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
政拨款;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所需经费由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
七、加快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的审核注册工作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要积极开展认证工作,加强对已获得质量认证产品的监
督和管理,确保其质量一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总结试
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质量体系审核注册的范围,同时要尽快制定相应的
统一管理办法。发挥各方面认证和审核机构的作用,开展企业质量体系的审核
注册工作。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认证,发展双边和多边认证,为我
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更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一)提高质量的基础在企业。企业要努力转换经营机制,从严治厂,整
顿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加强现场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
度。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质量管理的现状,采取分类
指导的办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企业要加强技术基础工作。要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
步伐,根据市场、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制定高水平的企业内控标准。要进一
步完善计量和测试手段,严格质量把关。
(三)企业提高质量的关键在厂(矿)长、经理。没有高度质量意识的人
不能当厂(矿)长、经理。厂(矿)长、经理是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要把企业
的质量状况作为考核厂(矿)长、经理业绩的重要内容。厂(矿)长、经理对
违反纪律的现象要敢抓敢管,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职工的主人翁责
任感和敬业精神,为提高质量尽职尽责。厂(矿)长、经理要支持质量检验工
作,保证质量检验机构独立行使检验、监督的职能。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及
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赔偿一
定的经济损失。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撤换。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切实支持
厂(矿)长、经理从严治理企业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九、加快质量法规体系建设,依法管好质量
要加快质量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质量法规体系,从法律上明确质量责
任,对质量实行依法管理。各级监督部门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严格执
法,切实加强对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严厉
查处。各级政府要认真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者从重从严
查处;对利用“回扣”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视同贪污、受贿行为处理。
十、开展全民质量意识教育,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一)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习质量管理知识,提高质量意识。各级政
府要重视并开展全民质量意识教育。要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
校,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劳动后备军。在有条件的院校开设质量管理课程,培
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质量工作专门人才。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岗位
规范要求,严格职工上岗前的质量培训。
(二)要继续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
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所起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质量管理
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提高质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国人民,特别是企业的广大干部、职
工付出艰苦的努力。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干部、职工群众都要把提高质量与本
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我国的质量工作尽快
取得明显进步,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本决定自1992年8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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