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颁布日期】19860626 【实施日期】19860701 【正 文】 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六月二十六日〔86〕京公(消)字) 为加强展览、展销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展览馆、美术馆和其他大型科技、文化交流场所举办和参加展览会、展销会、 博览会、交易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市、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对展览、展销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包括来京外展的接待单位,下同),须在布展前一个月将展览、展销计 划、展区布局、电器安装图纸和消防安全措施等,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布展。布展后,由主 办单位报请原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 三、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 ,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大型展览、展销活动,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并将消 防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名单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展出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露天展区支搭临时建筑,须使用非燃或难燃材料,并与附近建筑物保持五米以上的防火间距;附近 建筑物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仓库等设施时,防火间距不得小于十五米。高压线下和 变压器周围五米以内禁止支搭临时建筑。 2、展板、展柜和沙盘、模型、图表不得用易燃材料制作。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零点六米,高度一 般不超过三点五米。 3、不得在展区内调漆或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进行清洗作业,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展台 附近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4、展区内禁止使用明火、使用产生火花的设备、工具时,须在展区五米以外操作,并派专人监护。操作 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工后须将产生火花的设备拆除。 5、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各展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 闸;电源线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并与可燃结构、装饰材料和展品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沙盘、模 型、图表的电源变压器的二次侧分路,均须有保护装置,并敷设整齐,线束直径不得超过二厘米,变压器须安 置于非燃支架或台板上。 6、展厅(室)内,不得同时设置展品仓库,其人行通道(包括主要展台周围的环形通道)的宽度一般不 应小于三米。人行通道、防火间距、出、入口等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物品。包装物和废弃物,须有专人及 时清理。 7、禁止展览、展销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物品。展出的压力容器不得充压。除指定地点外,展区内禁止 吸烟。 8、不得压、堵或损坏消防设施。 五、承办展览、展销活动的展览馆、美术馆和科技、文化交流场所等单位,应协助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 单位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其提供的展览、展销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得承办展览、展销活动。 六、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责令停止部分以至全部展览、展 销活动,或停止使用展览、展销场所;情节严重或因违反本规定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经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44号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