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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5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条、第6.2.8条、第7.6.4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4月24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3月8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
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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