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 3.0.1的规定。建 筑 分 类 表3.0.1
| 名称 | 一类 |
二类 |
居住建筑 |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
公共建筑 |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
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2.00 |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体1.00 |
不燃烧体1.00 |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0.75 |
不燃烧体0.50 |
|
柱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2.50 |
|
梁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1.50 |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1.50 |
不燃烧体1.00 |
|
吊顶 |
不燃烧体0.25 |
难燃烧体0.25 |
|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