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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性能等级标识使用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规定:"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建筑材料的防火安全性能是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性能指标,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明其燃烧性能等级,以便于防火规范的实施并防止因产品的不当使用而造成火灾事故。
3、经企业所在地的省、市级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或消防监督部门抽样送本中心检验并符合相应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的产品以及本中心的质量跟踪产品,经中心授权该企业可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本中心的燃烧性能等级标识。企业应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4、企业只能在合格的产品上使用与燃烧性能等级相符的标识。使用本标识的产品,其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必须与证书的规定相同。
5、标识可直接贴在产品上或印在说明书上,标识的内容、形式必须与证书的规定一致,标识的尺寸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6、每种产品的燃烧性能等级标识的编号是唯一的,并可根据证书编号在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网站:http//www.Fire-Testing.net上查询、核实。
7、燃烧性能等级标识只限于被授权企业的相应产品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买卖。
8、企业如在燃烧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燃烧性能等级标识,一经举报核实,中心将取消该企业使用本标识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9、未经本中心检验并授权的企业的产品不得使用本标识,若发现冒用本中心的燃烧性能等级标识,将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假冒伪劣产品论处。

网址:http//www.Fire-Testing.net 检验质量投诉:028-7123815 71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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